依據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,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期限如下:
1.首長及各單位主管電子民意信箱:3日。
2.建議事項:7日。
3.一般、檢舉事項:7日。
4.內容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權責,需協調有關單位(機關)處理及涉及政策、法令研訂後始能明 確答覆並適當處理者:20日。
5.案情特殊或涉及數單位(機關)業務須會勘協調者:30日。